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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医院胸外科被判单位受贿罪 科室对回扣款“集体分红”
【发布日期:2025-05-07】 【来源:本站】 【阅读:次】【作者:】

  近日,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唐山市某某医院胸外一科(以下简称:胸外一科)单位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单位胸外一科被法院认定犯单位受贿罪,判处罚金40万元;胸外一科两任负责人刘某祥、王某志也分别获刑。

  随着此案的一审判决,一场在胸外一科持续7年的“隐秘交易”,也被揭开了面纱。从科室负责人到普通医生,从药品到手术器械,一条完整的回扣利益链浮出水面。

  发生在唐山市的这起医疗腐败案,不仅因涉案金额高达339万元引发关注,更因科室作为“单位犯罪”主体的特殊性,成为医疗反腐领域的一个样本。


  按照回扣比例制定“用药清单”

  判决书显示,这起单位受贿案的起点可追溯至2017年年初。时任胸外一科负责人的刘某祥召集王某志、郎某、邱某等医生,在医院某大楼的会议室内制定了一套“科室回扣分配方案”。

  根据会议商定,王某志负责对接医药代表并收取药品回扣,郎某监督执行,同时科室内部按药品回扣比例制定“用药清单”,确保医药代表的利益输送转化为实际采购量。2018年下半年,刘某祥再次召集会议,将手术器械回扣纳入“分配体系”,由其本人直接对接手术器械代表,收受回扣款项统一管理分配,部分用于科室公务支出,其余按比例分配。

  这种“制度化”操作持续至2024年3月,跨越两任负责人。刘某祥退休后,接任科室负责人的王某志延续了既有模式。

  《法治周末》记者注意到,在这起医院科室集体腐败案中,各类医药代表的回扣资金,与药品、器械销售高度绑定。医药代表许某玲在与胸外一科人员熟悉后,便开始推广销售注射用拉氧头孢钠、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哇巴坦钠、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、苹果酸奈诺沙星氯化钠注射液、多糖止血修复生物胶液等药品。事后,王某志代表科室收受了许某玲给予的药品回扣31.8435万元。医药代表廖某勇则给胸外一科推广康莱特注射液、康莱特软胶囊等药品。事后,王某志收受廖某勇给予的药品回扣33.865万元。

  除了药品之外,医疗器械也是回扣款项的重要来源之一。胸外一科在使用陈某双推广销售的注射用洛钳中,由王某志收受陈某双给予的药品回扣14.384万元。其中刘某祥负责期间收受4.4520万元,王某志负责期间收受9.9320万元。

  祁某向胸外一科推广销售康迪牌切割吻合器等器械后,共给予回扣款共计188万元。


  科室对回扣款“集体分红”

  据统计,2017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,胸外一科自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、手术器械回扣款共计339.1466万元。其中,刘某祥担任科室负责人、主任期间,胸外一科收受回扣240.6322万元,王某志负责收受药品回扣111.6322万元,刘某祥负责收受手术器械回扣129万元;王某志担任科室负责人期间,胸外一科收受回扣98.5144万元,其中药品回扣39.5144万元,手术器械回扣59万元。胸外一科将其中4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,298.5306万元在科室医生间分配。其中,刘某祥分得101.5547万元、王某志分得96.3997万元、邱某分得38.3541万元、郎某分得34万元、李某奇分得17.835万元、林某分得9.7233万元、郭某分得0.6638万元,剩余几百元尚未分配。

  这种科室对回扣款“集体分红”的模式,既确保医药代表的投入产出比,也使得科室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,进一步强化了腐败的隐蔽性。

  2024年4月2日,王某志在医院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,主动到路南区纪委监委谈话点配合调查;同年6月10日,刘某祥携带自书材料在医院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,到路南区纪委监委谈话点主动投案。2024年8月22日,被告单位胸外一科诉讼代表人邹某红、被告人刘某祥、王某志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
  今年1月14日,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,违法所得归集体所有或支配的,可认定为单位犯罪。法院判决胸外一科犯单位受贿罪,判处罚金40万元。刘某祥犯单位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缓刑三年。王某志犯单位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刘某祥、王某志及所在科室有关人员退缴至唐山市路南区监察委员会的298.4828万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退缴用于公务支出的40万元和郭某分得的0.6638万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
  医院科室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

  据悉,在这起医疗腐败案件中,胸外一科作为医院内设机构,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,曾备受各界关注。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医院内设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案件并非偶发。

  4月9日,媒体披露,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医院麻醉科原主任周某华犯受贿罪、单位受贿罪以及望江县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法院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,另判处望江县医院麻醉科罚金二十万元,周某华与望江县医院麻醉科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  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2年4月至2024年4月,周某华利用担任望江县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,接受他人请托,在医疗设备、医用药品、耗材的申购、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万余元。

 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单位望江县医院麻醉科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财物供科室人员分配,数额达190万余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。被告人周某华作为望江县医院麻醉科主任,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周某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达128万余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据 《法治周末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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