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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墓时引发山火
3人被判刑
【发布日期:2012-09-05】 【来源:】 【阅读:次】【作者:】

    晚报讯 (李金春 吴丽 陈玲玲)清明时因祭墓引火烧山,继而引火“烧”身使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,记者从仙游法院获悉,日前仙游法院对三起发生在清明期间的失火案进行公开宣判,分别判决陈某、傅某、张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、三年、三年八个月,100余名乡镇干部到场旁听了整个宣判过程。
    2012年4月3日,陈某在大济镇“马峰山”祭扫其母亲坟墓时,焚烧坟墓旁边杂草,不慎引起“马峰山”森林火灾,造成直接林木损失34494元、扑火费15000元,总计造成损失49494元。
    无独有偶,当天在钟山镇“山兜”扫墓的张某在墓埕点火烧杂草、纸银和香火,离开时未完全熄灭余火,由于天气干燥,余火趁着熊熊风势将附近的杂草点燃,火势一发可不收拾,酿成了造成直接林木损失342908元的森林火灾。
    然而这两起扫墓烧山的事故并未引起扫墓者的警觉。第二天,在赖店镇一山场上,傅某去扫墓时,因燃放鞭炮不慎引起森林火灾,造成损失33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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